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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6〕15号
【发布日期】2017-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养老保险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的规定和要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规程》对于统一全省经办管理,规范经办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指导经办机构规范执行《规程》的各项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规程》的内容,统一按照《规程》办事,落实好《规程》的各项要求。各地要采取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的相关内容;要组织参保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帮助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经办流程,自觉配合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指导,将《规程》的具体要求纳入省集中式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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