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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2887
今年的“双11”恰逢周六“双休日”
不用担心因“网购”而违反劳动纪律啦
但是从往年的情况看
“双11”频繁加班已成常态!
那么,这一天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呢?

A先生
我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即周日休息,每天工作6.5小时。今年“双11”单位要求我工作到晚上12点,我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日工资的150%支付,还是按照日工资的200%支付呢?
01
实行标准工时制
如何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根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至于实践中有的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所以A先生所在单位规定职工平时每周工作6天,只休息1天,每天工作6.5小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今年“双11”单位要求他工作到24点,超过6.5小时部分属于平时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所以A女士要求支付200%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但是对于“双11”那天原属休息日的职工,单位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当然,单位也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费。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另需注意,《劳动法》第41条又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需注意,以上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就是说单位安排A先生在“双11”加班的,原则上应征得A先生本人同意,且不得违法超时加班。单位要求她工作到晚上12点涉嫌违法超时加班。

B女士
我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双11”前后一段时间工作特别繁忙,10月份和11月份工作时间总的工作有400多个小时。但是12月份比较空闲,基本上是在家休息,第四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加班费呢?
02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如何计算加班费?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那么,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班且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女士实行按季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只要第四季度总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500个小时,就不应视为加班。
但是如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C先生
我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周休息两天,周六和周日休息。我在今年“双11”也被要求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如有的的话,加班工资又应当如何支付呢?
03
实行计件工资制
如何计算加班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简单讲,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应当支付加班费。而只是“单超”的话,则没有加班费。
C先生实行计件工资制,如果他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的话,那么平时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休息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30元。
他原来的周六和周日都是休息日,如果他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今年“双11”被要求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调休的话,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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