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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3911
案例
2003年12月13日,姚某与某乳制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灭菌乳生产线上的预处理员。
乳制品公司将《员工手册》《员工奖惩制度》《安全质量十大红线》等规章制度列入与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中。
《安全质量十大红线》包含生产线操作员工违反生产操作流程(违规转序,包括不合格原奶、原辅料、半成品、再加工中间产品、不合格品放行)。《员工奖惩制度》将触碰安全质量十大红线标准的行为列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姚某入职后,乳制品公司对其进行了生产线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培训。
2017年3月24日,乳制品公司在对成品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成品理化指标不合格,并对该批不合格牛奶的生产过程进行了倒查,发现姚某未对罐底管路中的奶水混合物进行排放,但在确认单上注明“排”。事后,姚某认可其未对罐底管路中的奶水混合物进行排放。
乳制品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于3月26日以姚某违规操作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姚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乳制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结果
仲裁委员会对姚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解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的用人单位系乳制品生产企业,乳制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把控关乎乳制品成品安全,关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需要生产企业通过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生产管控制度,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规范以及对生产线操作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制度等予以保证,同时也需要企业生产线上的操作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操作工序。
企业将违反单位生产操作流程作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目的在于强化生产线员工严守质量管控底线,确保乳制品的食用安全。
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乳制品公司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认可。姚某存在违反单位生产操作的流程,且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乳制品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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