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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2330
案例
彭某是某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员工。2017年2月12日,彭某向公司请假,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至2月17日的病假证明单,载明病假事由为健康查体。但2月20日(2月19日为周日)之后彭某一直未上班。
2017年2月27日,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向彭某送达通知,主要内容为她病假期满后未经任何批准就不来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旷工,要求彭某于3月3日前返回公司上班。但该通知未获得彭某任何回复。
3月6日,公司再次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主要内容为:彭某在公司向其送达通知后仍未来上班,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彭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仲裁过程中,彭某提供了医院出具的2月20日至3月3日期间的病假证明单。彭某辩称因公司未索要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请假单,所以没有提交,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旷工。
公司则称,根据公司规定,如果无法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可以事后补办,但是彭某在公司寄送了第一份通知后没有及时向公司说明原因并补办手续,所以公司的处理合法。
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彭某的请求。
解析
仲裁委认为,彭某向公司申请病假休息,应提供相应的病假证明,这是彭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从病假证明单可见,彭某2月13日至17日具体病假事由为健康查体,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无法及时联系公司并提交相应病假证明的程度。
而且,彭某作为一名劳动者应主动遵守单位的请假手续,即使当时无法到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也应在事后尽快向公司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但彭某在长达十多天的时间里都未向公司请假,在收到通知后也未说明原因,即使其确实有病假单,公司在其未及时提交的情况下作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文章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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