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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规定对社保代缴划出红线,社保“三统一”下的用工实操指南

2023.08.18

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8793

社保“三统一”是指政府在执行监管时,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主体、工资和个税扣缴主体、社保缴纳主体保持一致。

从国家和地方政策来说,这并不是一项新规,也并非近两年出来的新产物。据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地应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其缴费主体应当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相一致。

只是此前,由于国家要保证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优先解决社保未缴纳的问题,故而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社保三统一”政策的企业,当地人社部门并没有严令禁止或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导致一些企业误以为自身社保方案没有问题,实质上是对政策理解的偏差。

社保“三统一”政策实施背景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大部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异地用工但在当地未设立分支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并没有在各地均成立法人主体并开设社保账户,为员工在工作地缴纳社保,所以选择委托第三方或关联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亦或企业为降低社保成本,选择异地其他公司社保代缴。由此,“挂靠代缴”模式便造成了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社保缴纳主体不一致的违规状况。

从近几年各地政策不断收紧的态势上看,国家对社保代缴的监管已经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意味着往后在京缴纳社保的“缴费单位主体”需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及“工资个税支付主体”保持一致。

随后,广东广州、河北石家庄、浙江杭州、江西南昌等地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再然后,随着社保改税务征收,金税四期等政策的进一步推进,越来越多的城市,如武汉、厦门、深圳、成都、沈阳、南京,呼和浩特等,也陆续加入进来。

社保“三不统一”面临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执意不做调整维持现状的话,后续很有面临如下后果:

1、企业因违规缴纳社会保险未能通过社保审计,从而影响后续经营或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如广东地区已于2016年即施行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明确此类情形的处罚措施。

2、因社保缴纳主体与用人单位主体不一致,员工在申领社保待遇(如:工伤、生育、养老)时,可能因此遭到社保机构拒绝理赔,从无法正常享受社保待遇。由此本来应该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可能要由实际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3、员工可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从而要求企业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广州市裁审口径提及异地委托代缴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4、建立劳动关系未由真正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发生社保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及支付滞纳金的问题。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由于代缴机构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统一,无法合规理赔,如果使用劳动协议让代缴机构进行申请,过程中涉及伪造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等情形时,如果被认定为犯罪,则还将面临前述刑事责任。

“社保三统一”下合规破局方略

从企业角度来说,社保不同于普通的劳动争议,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实务上,企业都很难摘清自己的责任,对“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条件也就很难提出抗辩。加上参保和待遇享受有时间差,往往存在滞后性,所以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几乎无法追补,转型迫在眉睫。

社保“三统一”的核心之处就在于“主体”的一致性上,基于“主体”统一的目标,企业在监管力度逐渐增大的背景下,如何对“社保三统一”做出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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