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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3377
案例:
2014年4月16日,罗某入职某传媒公司工作,后因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该传媒公司经理于2016年4月12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6年4月底,罗某与另外一家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7000元。同时,新单位通知其尽快持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内的相关材料,办理入职手续。但由于传媒公司一直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致使罗某迟迟无法入职,故新单位于2016年9月1日与罗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罗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传媒公司承担2016年5月至8月期间的损失28000元。
仲裁结果
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就业,是否支付相应损失?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传媒公司已经解除了与罗某的劳动合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传媒公司的过错,已经实际影响到罗某就业,且罗某提供了与新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证明其损失数额,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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