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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1195
下班接小孩回家却不幸遭遇车祸,这样的情况到底能否属于工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情形又有哪些?小编带你来看专家给你解答!
王先生就职于上海一家机械制造公司,每天接送孙子上下学。王先生的住址距公司所在地向南4千米,孙子就读的幼儿园距公司西南4千米。
23日,王先生从单位下班,接到孙子后回居住地途中,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当场身亡。
事发后,单位未为王先生向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王先生的家属向人社局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的认定,王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服,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社局认定王先生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的行政行为。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实务中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地方。
在2014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性进行了一定的定义: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上的买菜、接送小孩等情形都是能够达成共识,是认为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路线怎么算是合理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判断。
就本案而言,王先生的孙子就读的幼儿园位于离居住地很近的地方,同时工作地址距幼儿园与居住地的大方向是一致的,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绕道而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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