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12月13日,姚某与某乳制品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灭菌乳生产线上的预处理员。
乳制品公司将《员工手册》《员工奖惩制度》《安全质量十大红线》等规章制度列入与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中。
《安全质量十大红线》包含生产线操作员工违反生产操作流程(违规转序,包括不合格原奶、原辅料、半成品、再加工中间产品、不合格品放行)。《员工奖惩制度》将触碰安全质量十大红线标准的行为列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姚某入职后,乳制品公司对其进行了生产线操作流程、规章制度等培训。
2017年3月24日,乳制品公司在对成品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成品理化指标不合格,并对该批不合格牛奶的生产过程进行了倒查,发现姚某未对罐底管路中的奶水混合物进行排放,但在确认单上注明“排”。事后,姚某认可其未对罐底管路中的奶水混合物进行排放。
乳制品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于3月26日以姚某违规操作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姚某的劳动合同。姚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乳制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