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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3573
老黄是上海自贸区一家公司的保安,2017年5月,老黄在公司巡逻时发生事故腿部受伤,2017年6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老黄年满60周岁,单位为老黄办理了退休手续,自2017年8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了。但医生说老黄的年纪大了,他的伤至少还要修养到年底,才能痊愈。

【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工资福利如何享受?职工退休以后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
一、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的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
结合老黄的情况来看,只要他领取的养老金低于退休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单位是要对两个待遇的差额进行补足的。
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老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满经治疗伤情稳定的,老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达到因工致残达到相应等级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老黄是在用人单位办理的退休手续,不影响其工伤待遇的继续享受,举个例子,如果老黄的受伤部位在今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
最后,特别要指出的是,老黄是由于退休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属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享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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