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业务热线:400-900-9029
售后服务热线:400-900-2885
招聘服务热线:400-002-2099
发布者:佩琪人才 浏览次数:3658
小李一直在一家医药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前不久,小李与医药公司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马上到期,公司人事通知她:“由于你工作出色,公司决定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同时,从下个月开始,公司将升任你为市场主管。按照公司的规定,新上任人员必须有半年的试用期。”
虽然觉得续约还要半年的试用期有些不妥,但听到自己升职的消息,小李还是很高兴。她与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未曾想到,做销售是一把好手的小李在市场方面却英雄无用武之地,没有做出成绩。更糟糕的是,几次新产品的宣传推广组织工作也出现差错。于是,医药公司以小李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小李感到很不服气,特地问小编:续签劳动合同再次约定试用期,合理吗?

应该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这对双方互相了解、双向选择,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理论上讲,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职工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所以不能在劳动合同续签时,再次约定试用期。

虽然公司认为小李的岗位已经发生了变化,但双方重新签订的合同属于续签。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无论同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发生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约定试用期。所以,医药公司和小李约定半年的试用期无效。公司不得以“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其实,公司给小李升了职,如果在新岗位中小李的确表现不合格,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培训提升其管理能力,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的,可以调岗或者安排原岗位,而不是一辞了之的简单做法,毕竟,小李在做销售工作的时候还是很优秀的不是?
本公司网站内容为佩琪人才版权所有的文件,网站上的文件仅限于为公司形象信息展示和非商业目的使用,在此并未授权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任何网络、任何媒体上复制或公布。未经版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使用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范围所指内容),否则版权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版权人拥有对公司网站的内容进行随时更改之权利,事前将不会另行通知。版权人不保证本网站展示的资料是全面信息或是最新数据。 本网站内的所有图片(包括但不限于插图、透视图、设计图等)、模型、文字描述等,仅作为参考信息,非本公司的任何承诺或要约。 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因本网站或依赖其内容进行交易所引致的损失,版权人和开发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